各有關單位、企業:
現將《龍灣區高質量發展企業服務券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龍灣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8年12月17日
龍灣區高質量發展企業服務券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龍灣區高質量發展企業服務券(以下簡稱“服務券”)應用規模,提高使用效益,促進規范管理,充分發揮服務券匯聚優質服務資源、精準對接企業服務需求的作用,加快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服務券是指向特定企業發放有價支付憑證,用于全額或按一定比例抵扣企業購買服務費用,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后憑獲取的服務券與國庫進行結算的財政資金使用方式。
第三條 服務券資金在國家、省、市、區級各類扶持企業發展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四條 龍灣區高質量發展企業服務券工作由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提出服務券發放計劃,監督和管理服務券實施情況。
第二章 發放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發放對象限于龍灣區范圍內,包括:
1.對首次由規下升規上,且當年入庫稅收達到50萬元的企業,發放1萬元服務券。
2.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示范中小企業、創業之星企業發放5萬元服務券。
3.列入高成長“培優計劃”培育名錄的工業企業,每年發放3萬元服務券。
4.其它明確列入高質量發展企業服務券支持范圍的企業,按照相關文件規定標準發放。
第三章 機構管理及項目征集
第六條 機構管理。服務項目面向溫州市區登記注冊的服務機構征集。被評選為溫州市年度中小企業十佳服務機構及推薦服務機構的機構列為服務券服務項目提供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服務項目所在服務機構,視申報情況進行不定期增補,經專家考評和區經信局確認后列入服務券服務項目提供單位。
第七條 服務券服務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屬于所在服務機構的核心業務或特色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及標準清晰、團隊穩定專業、定價明確合理,實施周期通常在6個月以內,以年度計費的實施周期不超過1年。
2.有利于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服務品質佳、服務目標明確、服務結果清晰,在同類服務項目中綜合評價居前或屬于市場緊缺服務。
3.所在服務機構同意用服務券抵扣服務費用,愿意遵守服務券結算的相關要求,愿意接受對服務交易的監督管理和服務績效的評估。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服務項目暫停服務券抵扣資格:
1.服務項目因服務條款不清、服務質量不佳、服務響應或交付不及時、強行推銷受到服務對象投訴的。
2.服務項目主要負責人、支撐團隊核心人員發生重大變更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備案的。
3.未經備案,擅自更改服務價格或服務內容的。
4.使用服務券抵扣發放之日前發生的交易的。
5.出現其他需要暫停抵扣資格的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經信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