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保護決定草案審議:后臺實名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對決定草案作了說明。
對于社會各界關注的是否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問題,李飛在說明中表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臺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布信息時可以選擇使用其他名稱。”
至于監管層面,決定草案則明確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必要權力。
后臺身份管理
據李飛介紹,決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保護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治理垃圾電子信息、網絡身份管理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
其中,決定草案中關于保護公民電子信息的內容,占據了絕大多數。
李飛在說明中表示,近年來,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收集并使用著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從網絡活動的現實來看,我國法律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處理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還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迫切需要完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因此,在決定草案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草案將能夠接觸到公民個人信息的不同相關方都納入到監管之中,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
決定草案明確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
而在決定草案相關條款中,亦對公民的相關權利給予了明確規定。
比如,一旦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對于網絡身份管理的內容,亦成各方關注焦點。
決定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終端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之所以有此規定,李飛解釋,當前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存在突出問題,即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個人和網站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違法活動“成本低,取證、查處難”,因此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據他介紹,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臺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布信息時可以選擇使用其他名稱。”李飛稱。
并非“急就章”
據悉,根據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從去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就推進網絡信息保護立法問題開展專題研究。
由此可見,立法機構對于網絡信息保護的關注其實已有一段時間,并非“急就章”。
其實,有熟悉相關領域的人士表示,決策層關注互聯網的監管并非始自此時。早在2000年12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就通過了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然而,互聯網領域的發展一日千里,十余年前的監管規定放在今日已顯滯后。近年來,國內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等新的信息技術和移動終端的發展應用,亦給監管者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的參閱材料中,辟專章呈現了近年來發生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案例。其中,深圳販賣新生嬰兒信息案、搶鹽風波案等均產生較大社會惡劣影響。
“我國有關網絡信息保護的法律規范還比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與我國信息化發展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在網絡活動中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李飛表示。
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盡快制定有關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的參閱資料顯示,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有442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這方面的議案14件。
由此,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相關決定就被提上議事日程。
據參與決定草案起草者透露,起草者先后與有關實際工作部門進行座談,走訪有關專家,到一些電信企業和互聯網企業調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匯總分析研究其他國家網絡信息保護立法情況和近年來發生的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
具體到相應的監管部門,李飛表示,草案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必要權力,同時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義務,并對違反本決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相關條款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
另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本決定確立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規范商業性電子信息、網絡身份管理等各項制度,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或修改相關配套法規,確保決定有效實施。”李飛表示。